(2016)皖1323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侯立东、张跃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立东,张跃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侯立东,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侯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406231538。被执行人:张跃友,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胡圩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7110115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02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跃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跃友有机器设备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跃友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