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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精美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与朱才明、范玲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精美铜铝型材有限公司,朱才明,范玲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391号之二原告:宁海县精美铜铝型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7303-4),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诗房村。法定代表人:杨逸平,总经理。被告:朱才明,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范玲姣,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精美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才明、范玲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精美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精美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精美铜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275元,由原告宁海县精美铜铝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