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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家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保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家保,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水口镇旧县,暂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唐新生、傅品权,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家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家保及其辩护人唐新生、傅品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吴家保在东莞市常平镇环常路附近承包了无营业执照的车车水会,从事洗车及销售车内饰品的生意。同年年底,吴家保购买了油泵等设备,开始在车车水会内低价收购粤港两地货车司机走私的香港柴油,然后在国内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经统计,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吴家保通过上述方式非法收购走私柴油共计514714升。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柴油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30186.07元。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资料,检验证书、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柴油等物证,收购柴油账等书证,梁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吴家保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家保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柴油,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吴家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吴家保的辩护人提出吴家保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理由如下:1.粤港两地货车中的柴油不受海关监管,货车司机也没有受到处罚,即指控吴家保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基础不存在;2.认定吴家保收购粤港两地货车走私油的数量为514714升证据不足;3.海关关税部门核定的柴油应缴税款的核算方法错误,应按照吴家保账本上记载的真实成交价来认定;4.被当场扣押的柴油应在认定走私数额时予以扣除;5.吴家保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请求对吴家保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吴家保在东莞市常平镇环常路附近承包了无营业执照的“车车水会”自助洗车广场,从事洗车及销售车内饰品的生意。同年年底,吴家保购买了油泵等设备,开始在“车车水会”内低价收购粤港两地货车司机走私的香港柴油,然后在国内出售,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4月15日,侦查人员对“车车水会”进行检查并当场查扣柴油62100千克。经统计,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吴家保通过上述方式非法收购走私柴油共计428447.93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柴油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30186.0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东莞市常平镇环常路的“车车水会”自助洗车广场的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搜查,扣押柴油6.21吨、账册等涉案物品以及发还与本案无关的财务凭证等资料的情况。3.检验证书、检测报告:证实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的6.21吨柴油是0号柴油。4.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证实涉案的6.21吨柴油经认定在案发日的公开市场总价为34807.05元,单位价格为每吨5605元。5.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吴家保涉嫌走私进口柴油偷逃应缴税款930186.07元。6.检验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涉案的白色IPhone5S手机一部及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分别进行检验,并从上述两部手机中恢复、提取了相关电子资料的情况。7.收购柴油统计表及吴家保手工登记收购柴油账、销售柴油统计表及吴家保手工登记销售柴油账、吴家保手工登记的收购及销售总账:证实经吴家保确认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4月14日间,吴家保收购柴油共计575643升,其中收购粤港两地牌照货车走私的香港柴油514714升,收购国内柴油60929升的情况。8.吴家保手机通讯录、手机照片及手机短信内容:证实经吴家保确认吴家保使用的137××××3378手机中记录的粤港两地牌照货柜车司机联系方式,车牌为粤Z×××××港(香港车牌:JH80)及香港车牌为RY8337的两辆粤港两地货车在“车车水会”卸油的情况,以及吴家保通过短信方式联系粤港两地货车司机购买香港走私柴油的情况。9.吴家保银行账户流水:证实吴家保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账户与周升和、林家营、王定中、吴楚贤、邓铁坚等人的资金往来情况,其中有部分往来款明细中有“货款”、“油费”的字样。10.王定中银行账户流水:证实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司机王定中将货车油箱中的香港柴油销售给“车车水会”吴家保后,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卖油款的情况。经查,2015年22月24日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王定中银行账户共计收到吴家保支付的卖油款18次。11.车牌为粤S×××××、粤S×××××、粤S×××××的三辆车购油记录:证实国内大巴司机黄胜辉、XX庄、王国彬向“车车水会”购买柴油的情况。12.建东建材部购油记录:证实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28日期间,建东建材部从“车车水会”购入柴油共45次,共计4231.2升,共花费18908元的情况。13.吴某代销售柴油账、收款明细:证实吴某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从吴家保处购买并销售给黄大文的柴油数量及款项支付情况,账册中登记的吴某销售给黄大文的柴油都是从吴家保处购买的,由吴家保从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处收购的香港柴油。14.过磅单:证实2016年3月2日至4月13日期间,吴某销售给黄大文的柴油称重情况,过磅单中的净重就是每一次销售给黄大文的柴油重量,用该重量除以柴油密度可以得出柴油的升数。过磅单中显示的柴油都是吴某从吴家保处采购的,由吴家保从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处收购的香港柴油。15.送货单:证实黄大文将从吴某处购买的柴油销售给虎门镇28路公交车队的情况。16.香港汽车进出境签证簿、通话记录、照片及地图截图:(1)证实梁某与车车水会负责人“老二”号码为137××××3378的电话联络卖油事宜的情况及梁某所开的车牌为粤Z×××××港的香港货车出入境情况。(2)证实林某成所开的车牌为粤Z×××××港的香港货车出入境情况。(3)证实高立平所开的车牌为粤Z×××××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出入境情况。(4)证实王定忠所开的车牌为粤Z×××××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出入境情况。(5)证实萧满发驾驶的车牌为粤Z×××××的粤港两地货车在香港加油时的外观及在香港的行车路线情况。(6)证实盘龙所开的车牌为粤Z-×××××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出入境情况。(7)证实诸荣南所开的车牌为粤Z-×××××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出入境情况。(8)证实黄新建所开的车牌为粤Z-×××××港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出入境情况。(9)证实颜清海所开的车牌为粤Z×××××港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出入境情况。(10)证实骆惠荣所开的车牌为粤Z×××××港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出入境情况。17.户籍调查函及前科情况:证实吴家保的身份情况,在户籍地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18.抓获经过:证实吴家保的到案情况。19.证人吴某的证言(东莞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司机、吴家保的哥哥):证实(1)他的弟弟吴家保大约在2015年3月份租用“车车水会”的场地,后开始从事柴油的收购、销售生意。“车车水会”有两个储油罐,一个是在铁皮房内固定的油罐,容量10000升,另一个是车牌为粤A×××××的厢式货车上加装的油罐,容量是3000多升。(2)吴家保收购的柴油主要有两种渠道:第一种是向东莞市凤岗镇的陈树文购买,陈说卖给吴家保的油是从粤港直通货车油箱里抽出的柴油。第二种是吴家保直接向粤港直通货车的司机购买的香港柴油,一般都是粤港两地牌照的车直接开来“车车水会”,吴家保就直接把柴油从这些车的油箱中抽到自己的油罐中,这些柴油都是粤港两地车牌的货车司机在香港加的油。具体操作由吴家保负责,他不清楚,只记得收购柴油价格约为每升3.3元。(3)“车车水会”的柴油销售渠道主要他介绍的东莞一通客运公司的大巴,还有一些大巴客车、校巴车、泥头车等车辆也会来“车车水会”加油。柴油销售价格约为每升4元,详细情况他不清楚。(4)他在2015年底开始从“车车水会”购买香港柴油卖给黄大文,购买柴油的价格约为每升3.5元,再以每升3.8元的价格卖给黄大文,此外就没有卖给别人。(5)“车车水会”的生意是吴家保的,吴某没有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分成,只是有时过去帮一下忙,另外介绍一些人去加油。有时帮吴家保开车出去卖油,自己也就赚一点辛苦费,没有参与吴家保的收购柴油生意。他知道吴家保所收购的粤港两地车牌货车油箱中的油是在香港加的柴油,是不能在国内销售的,这种收油并在国内销售的行为偷逃了税款,是不对的,但为了赚点钱还是做了。20.证人彭某的证言(吴家保的妻子):证实她从2015年10月搬至吴家保所在的“车车水会”,照顾家庭的同时帮助吴家保看管“车车水会”里的自助洗车机。“车车水会”除了经营自助洗车业务,还通过贩卖柴油赚取差价。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中港货柜车平均三天送油到“车车水会”。“车车水会”购买了一套抽油设备,按约3.0元/升至3.3元/升的价格向货柜车司机购买,以约3.5元/升至4.0元/升的价格销售,买价与卖价随行就市。“车车水会”买卖柴油的生意都是由吴家保一人打理的,她只知道“车车水会”的柴油来源主要是粤港货柜车的油箱和身标识为“永丰水产”的小货车拉回来的柴油。21.证人梁某的证言(粤Z×××××港货车的大陆司机):证实他是粤Z×××××港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的大陆司机,负责该车在大陆的驾驶,林某成是该车的香港司机。他通过对讲机得知在常平的“车车水会”可以卖柴油,从2015年12月开始驾驶车牌为粤Z×××××港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来“车车水会”卖油,至今一共卖了10次左右,每次都是卖给“车车水会”一个叫“老二”的人,手机号为137××××3378,每次卖油1000升至1200升左右,都是现金交易。他销售给“车车水会”的都是自己驾驶的货车油箱中的香港柴油。辨认笔录:梁某辨认出吴家保就是收购柴油的“老二”。22.证人林某成的证言(粤Z×××××港货车的香港司机):证实他是粤Z×××××港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的香港司机,负责该车在香港的驾驶,梁某是该车的大陆司机,该车使用的一直都是香港柴油。他知道梁某将该车油箱里的香港柴油拿去卖的事情,每次卖1000升至1200升左右,卖油所得的利润梁某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他或者给梁某顶替工资,卖的柴油都是香港柴油。23.证人盘诗文的证言(粤港两地牌照货车司机):证实他通过同行知道常平“车车水会”有收购柴油,联系人叫“阿某1”,手机号为137××××3378。他曾驾驶粤港两地牌照的货车去“车车水会”卖柴油,价格为3元/升至3.1元/升,都是现金交易。每次“车车水会”用专门的抽油管将货车油箱中的柴油抽到对方油桶中,卖给“车车水会”的都是香港的柴油。辨认笔录:盘诗文辨认出吴家保是收购柴油的“阿某1”。24.证人曾华龙的证言(粤Z×××××货车的大陆司机):证实他是粤Z×××××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的大陆司机,该车的香港司机是高立平或唐卫东。他通过同行知道常平“车车水会”有收购柴油,联系人叫“阿某2”,手机号为137××××3378。“阿某2”经常会发一些收购柴油的报价,他有时会驾驶车牌为粤Z×××××的粤港两地牌照的货车去“车车水会”卖柴油,每次卖1200升左右,价格为3.1升至3.2/升,都是现金交易。销售给“车车水会”的都是香港的柴油。辨认笔录:曾华龙辨认出吴家保是收购柴油的“阿某2”。25.证人高立平的证言(粤Z×××××货车的香港司机):证实他是粤Z×××××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的香港司机,该车的大陆司机是曾华龙。他知道曾华龙将该两货车油箱里面的香港柴油在车内卖给一些不正规油站情况,具体情况不清楚,卖油所得款由曾华龙个人所有。26.证人王定忠的证言(粤Z×××××货车的大陆司机):证实他是粤Z×××××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的大陆司机,该车的香港司机是萧满发。他通过电台知道常平“车车水会”可以收购柴油,联系人是一个姓吴的男子,手机号为137××××3378。微信名为“保”。他经常去该加油点销售货车油箱中的香港柴油,每次卖1200升左右,价格为3.1升至3.8/升,卖油款有时是现金支付有时是转账。销售给“车车水会”的柴油都是香港的柴油,通过他的银行流水可看出,“车车水会”的吴姓男子叫吴家保。辨认笔录:王定忠辨认出吴家保是收购柴油的吴姓男子。27.证人萧满发的证言(粤Z×××××货车的香港司机):证实他是粤Z×××××的粤港两地牌照货车的香港司机,该车的大陆司机是王定中。他知道王定中将货车油箱中的香港柴油卖给国内非法收油点的情况,王还会将卖油的钱分一点给他,每次销售柴油1200升左右,每次都是他负责在香港加油,王负责将油箱中的香港柴油在大陆销售,他不清楚具体销售给谁。28.证人盘龙的证言(粤Z-×××××货车的大陆司机):证实他是粤Z-×××××的货车的大陆司机。他有次从常平路过时得知“车车水会”可以收购柴油,之后在2016年3月31日他驾驶粤Z-×××××的货车以每升3.3元人民币的价格卖了1250升香港柴油给“车车水会”,卖的都是香港的柴油,以现金结算。辨认笔录:盘龙辨认出吴家保为收购柴油的男子。29.证人诸荣南的证言(粤Z-×××××货车香港司机):证实他和粤Z-×××××货柜车的大陆路段司机盘龙合作贩卖香港柴油,盘龙曾于2016年3月31日卖油到常平的非法加油点,卖了1220升左右,卖油的油钱由他与盘龙平分,卖的都是他在香港加的香港柴油。30.证人黄新建的证言(粤Z-×××××港货车大陆司机):证实他是粤Z-×××××港货车的大陆司机,他从同行处了解到常平的“车车水会”有收购香港柴油,收油的人叫“阿某2”,手机号为137××××3378,微信名为“保”。他以3.2元/升的价格卖过3次柴油给“车车水会”,每次卖1250升左右,卖油款以现金支付。每次该车的香港司机江文胜在香港预先加满主副两个油箱,然后黄开到大陆卖。辨认笔录:黄新建辨认出吴家保是“车车水会”收油的“阿某2”。31.证人江文胜的证言(粤Z×××××港车的香港司机):证实他是粤Z×××××港货车的香港司机,他知道该车大陆司机黄新建存在将货柜车油箱中的香港柴油卖给大陆非法加油点的情况,每次大概卖1200升左右。他没有参与卖油的情况,也不从中获利。每次他都是将车的两个油箱在香港加满油给黄新建的。32.证人颜清海的证言(粤Z×××××港货车的大陆司机):证实他是粤Z×××××港货车的大陆司机,该车香港司机是区志广。他从同行处了解到常平的“车车水会”有收购香港柴油,收油的人叫“阿某1”,手机号为137××××3378。他以3元/升的价格卖过1次柴油给车车水会,大概1250升左右,卖油款以现金支付,卖给“车车水会”的都是香港柴油。辨认笔录:颜清海辨认出吴家保就是收购柴油的“阿某1”。33.证人区志广的证言(粤Z×××××港货车的香港司机):证实粤Z×××××港车的大陆司机颜清海曾卖过货柜车油箱内的香港柴油给大陆的非法收油点,他并未参与卖油也并不从中获利,具体情况不清楚。34.证人赖进杰的证言(粤Z×××××港车的香港司机):证实他不参与卖油,但知晓大陆司机会将粤港两地牌照货车油箱中的柴油卖给大陆非法收油点的事情,每次卖油1200升左右。35.证人李国胜的证言(东莞市蓝鲸汽车租赁公司司机):证实2016年1月至今,他曾驾驶粤R×××××号大巴车至“车车水会”以4.6元/升的价格共加0号柴油三次,共约600升。他不知晓“车车水会”的老板是谁,每次都是同一人为他加油,以现金结算。“车车水会”的柴油比正规油站的柴油便宜5、6毛钱,其油的品质甚至优于正规油站的油,而“车车水会”的油色是淡青蓝色,与正规油站的油色稍有不同。辨认笔录:李国胜辨认出吴家保就是在“车车水会”为他加油的人。36.证人邹胜喜的证言(东莞常平新航学校校车司机):证实他在“车车水会”加油两次,以现金方式结算,每次约有七八十升,第一次油价是人民币4.5元/升,第二次是人民币4.2元/升。“车车水会”的柴油比其他正规油站便宜几毛钱,而且他觉得“车车水会”的柴油质量明显比其他正规油站的好。辨认笔录:邹胜喜辨认出吴家保就是“车车水会”为他加油的人。37.证人龙常青的证言(东莞常平嘉华学校校车粤S×××××司机):证实他曾在车车水会加油5次,共支付了900元。“车车水会”的柴油价格比其他正规油站便宜,老板称他销售的柴油是公交公司统一采购后有剩余才拿出来贩卖的。辨认笔录:龙常青辨认出吴家保就是“车车水会”的老板。38.证人黄国胜的证言(东莞市新港汽车客运公司粤S×××××司机):证实他曾在“车车水会”旁边的那家修理厂修车时,帮其修车的叫“阿某3”的人向他推销柴油,电话为139××××0930。2015年11月,其联系阿某3购买0#柴油,阿某3与另一个人驾驶一辆五十铃客货车运油来卖,以人民币5.5元/升的加油200升,现金支付1100元,其后同样又有一次。39.证人谢柏兴的证言(城际大巴粤S×××××承包人兼驾驶员):证实他曾在一通公司车队阿木的联系下,在“车车水会”阿木的亲戚处加油。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每两天加一次油,油价为人民币3.9元/升,以现金支付。他知道“车车水会”的油不是国家正规油站的油。辨认笔录:谢柏兴辨认出吴家保为“车车水会”为他加油的人,吴某就是一通车队的阿木。40.证人黄胜辉的证言(城际大巴粤S×××××承包人兼驾驶员):证实他见到自己车队很多人都去“车车水会”加油,油品质量不错而且价钱便宜,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就开始去“车车水会”加油,每两天一次,油价人民币3.9元/升,以现金支付油费。他知道“车车水会”的油不是国家正规油站的油。“车车水会”里的一个瘦瘦的男人为他加油。辨认笔录:黄胜辉辨认出吴家保就是“车车水会”里为他加油的人,吴某就是一通车队的阿木。41.证人XX庄的证言(城际大巴粤S×××××承包人兼任售票员):证实他在一通公司车队阿木的联系下,在“车车水会”阿木的弟弟处加油。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每两天一次,共计73次,油价人民币3.9元/升至4.0元/升,共计73208元,以现金支付油费。他知道“车车水会”的油不是国家正规油站的油。辨认笔录:XX庄辨认出吴家保为“车车水会”为他加油的人。42.证人王国彬的证言(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司机):证实他于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在老家紫金盖房子,粤S×××××有两个司机,两个乘务员。他从未在“车车水会”加过油,并不知晓另一司机占辉的加油情况,并不知晓车上笔记本的内容。大巴车的加油主要由占辉负责,他只去正规的加油站加过油。43.证人陈志新的证言(东莞市常平建东建材经营部老板):证实他开的建东建材经营部就在“车车水会”隔壁,吴家保接手“车车水会”后,在2014年11月或12月时,就开始做收购柴油销售的生意。港澳两地的货柜车会来“车车水会”卸油,吴家保用管子将柴油从货柜车的油箱中抽油到他的油罐中,之后再将这些收购的柴油卖给来加油的国内货车或校车。“车车水会”主要是吴家保做事,吴某与彭某偶尔帮忙。他也有在“车车水会”购买柴油使用。辨认笔录:陈志新辨认出吴家保、吴家保的哥哥吴某。44.证人陈某的证言(陈志新妻子):证实建东建材经营部与“车车水会”没有关系。她的丈夫陈志新负责建东建材经营部的生意,建东建材经营部曾在“车车水会”加油,用现金支付结算。45.证人周和升的证言(东莞市蓝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老板):证实蓝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曾在“车车水会”购买柴油,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结算。“车车水会”的柴油价格比其他地方便宜,不是正规的油站,柴油来源可能有问题,不过为了便宜他没想那么多。购买柴油一直都是和吴家保联系。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蓝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从“车车水会”购买柴油103916升,油款为人民币395204元。“车车水会”的人每次开一辆车身喷涂永丰水产的白色厢车改装的油罐车送油到公司,把油卸在一个容量3000升至4000升的铁质储油罐中。辨认笔录:周和升辨认出吴家保。46.被告人吴家保的供述:供称(1)吴家保2014年9月时在常平环常路从一个名为雷周的人手中租下了名为“车车水会”的洗车行,无工商注册。一开始是做洗车和销售车饰的生意。2014年年底,他听大巴司机说起做地下加油站可以赚钱,于是和开大巴车的哥哥吴某说了想开地下加油站的想法,吴某认为可行。后来他买了两套油表和油泵等设备,还叫人在洗车行隔了两个房间用于放油罐和油泵。(2)他一开始是从凤岗和沙田收购国Ⅱ和国Ⅲ的柴油,然后再卖给泥头车或吴某车牌为粤S×××××的大巴。到了2015年6月,他听说有粤港货柜车来大陆卖柴油,就去凤岗关口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派发给粤港货柜车司机,之后就有粤港货柜车来卸油,不过一开始很少,到2015年11月开始增多。他一般都是用号码为137××××3378的手机通过短信方式与中港货柜车司机联系,事先谈好价钱,香港柴油以每升2.6元至3.5元的价格交易,另外每次他还会给中港货柜车的国内司机20至50元的好处费。每辆中港货柜车每次能卸下500升至1200升左右的香港柴油。收油款都是以现金支付。(3)“车车水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大巴车,包括一通运输公司、蓝鲸客运公司还有一些私人介绍的旅游大巴,校巴、货车、泥头车等。销售价格根据收购价每升增加1毛或2毛,基本都是以现金形式收款,但蓝鲸公司与邓铁坚曾有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柴油款。(4)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14日,他记录了三套账本,分别是柴油收购和卖出的进出帐本、收购柴油的账本、收购和销售柴油以及财务支出的账本。三套账本中,为了逃避检查,记账简单,吴家保记录中数字为400以下的是省略了千位数的1000,而超过400的如815就没有省略。国内油特征是一次超过1800升,小于这个数量的就是香港油,超过的就是国内油。通过计算价格也可以确定相应的记录是否有省略千位,如果用价钱除以升数,得出单价是3元左右的,不用加1000升,如果超出3元很多,柴油的实际升数要加1000升。(后称单次收购大于1500升的就是国内柴油,少于1500升的才是香港柴油)(5)该收油点主要是他在负责,包括联系中港货车司机、卸油、联系国内买油司机等事情,他的妻子彭某偶尔帮忙,吴某只是从他处购买柴油自用,另外也有帮他送油给国内客户。吴某没有投资也没有分成,也没有参与油站的经营。后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吴某用粤A×××××车牌的车从“车车水会”购买收购的柴油拉出去销售给自己的客户,这个车是他在2014年购买并自行改装的油罐车,平日用来储存柴油的,车身标识为“永丰水产”。具体吴某将柴油卖给谁,什么价格,其不清楚。(6)有时逢年过节其不在,或者自己油站的储油罐满了,有通过电话联系观澜或凤岗的同行帮忙储存柴油,这两个地方收油后会将收油的数量报给他再登记在账本上,之后他再开粤A×××××车牌的油罐车将柴油拉回来,并以现金与收油点结算。(7)他知道自己收购香港走私进口的柴油是违法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针对被告人吴家保的辩护人提出吴家保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一、吴家保在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称其知道从粤港两地货车中收购的柴油是从香港走私的柴油,其知道收购、销售上述走私柴油是违法的。此外,货车司机梁某、林某成、盘诗文等多名证人均一致证实曾在“车车水会”出售或购买走私香港柴油,并辨认出吴家保就是具体操作的人,由此可知,吴家保以走私的主观故意直接向货车司机收购香港柴油,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人提出粤港两地货车中的柴油不受海关监管,货车司机也没有受到处罚,指控吴家保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基础不存在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走私柴油数量及应缴税款的认定问题,侦查机关从收油点现场扣押的记载了吴家保收购、出售走私柴油情况的账册,后根据吴家保的供述,对收购香港货车柴油与国内采购柴油加以区分,最终统计出吴家保收购走私柴油的数量,该认定客观真实。本案中海关核税部门依法认定涉案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鉴定机构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吴家保的量刑问题,吴家保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走私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最后亦能够承认自己的罪行,但吴家保在庭审中有所反复,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有别于认罪态度一直稳定的情形。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家保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柴油,偷逃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吴家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吴家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家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家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暂扣于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缉私分局的62100千克柴油,予以没收,在本判决生效后由该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运祎审 判 员  廖 政代理审判员  陈婉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莫瑞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