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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执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林培文与陈琳辉、冯春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文,陈琳辉,冯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培文,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陈琳辉,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冯春红,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执行林培文与陈琳辉、冯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冯春红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中心南支行账号20×××34的存款予以冻结(以8837.83元为限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