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丙见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丙见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174号原告冯丙见,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闪闪、张晓婉(实习),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范洪强,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9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施工事实清楚,原告要求支付报酬,应予支持。原被告对施工面积存有争议,本院结合双方陈述,认定施工面积为420平方米,原告起诉超出该面积但没有证据佐证,对超出部分不予认定。对于劳动报酬数额方面,因施工面积与原告起诉不符,本院结合证人证言,按照各施工人员报酬相应减少。被告辩称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被告因参与施工受伤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书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