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崔生亮、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崔生亮,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崔生亮。被执行人: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崔生亮名下的汽车五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阿康化肥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张远琛名下的汽车二辆。三、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