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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起诉人陈久英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3286号起诉人:陈久英,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源,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24日本院收到陈久英的起诉状。起诉人陈久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陈久英因拆迁所应得的房屋安置。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陈久英因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号房屋被拆无房居住,故在原址附近建造了一间小屋居住。2016年10月28日有人带城管踹门而入把屋内物品包括电视机、冰箱等生活用品扔在外面,把房屋扒了。第二天,原告找村里要说法。结果江浦街道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协议仅赔偿了物品损失,但对原告被拆的36平米房屋以及安置房屋却只字未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久英要求拆迁人给予拆迁安置房的诉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久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声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