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王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57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靳海成、陈正骏,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王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