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8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占东与李伟、田书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东,李伟,田书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887号原告:赵占东,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个体。被告:李伟,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个体。被告:田书瑕,女,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原告赵占东诉被告李伟、田书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占东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计2182元,由原告赵占东负担。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