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振华与王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华,王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304号原告:何振华,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昌峰,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何振华与被告王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王昌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昌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王昌峰出具借条分四次共计向原告何振华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的10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5年8月25日)、2014年10月27日的80000元、2014年12月26日的100000元、2015年5月5日50000元。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昌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振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王昌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翁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