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徐子懿与高鹏飞、赫英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子懿,高鹏飞,赫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徐子懿,男性,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高鹏飞,男性,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赫英菊,女性,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徐子懿与高鹏飞、赫英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晓君审判员 :隋亚红审判员 :郝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 饶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