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龙道河与殷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65年10月13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被执行人:殷某某,男,1964年9月2日生,四川省重庆市人。龙某某申请执行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煤款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80元、申请执行费984元,合计733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殷某某财产进行查询,但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