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华润双舟医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八方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胡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双舟医药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八方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胡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华润双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路58号。法定代表人周利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八方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430号。法定代表人胡艳红。被执行人胡艳红,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八方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胡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八方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在2017年5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华润双舟医药有限公司货款49579.26元,并以49579.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胡艳红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039元、财产保全费511元、公告费56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八方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胡艳红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八方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胡艳红的银行存款共计5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