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阚某诉张某、纪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某,张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02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阚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纪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6)豫150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纪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东方红大道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工区路支行的存款29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灭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廖 毅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