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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洁、吴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洁,吴丽芬,余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339-2号申请人:梁洁,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吴丽芬,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余胜利,女,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担保人:尹杰,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5********。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申请人梁洁与被申请人吴丽芬、余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洁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2017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冀0104民初2339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吴丽芬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原桥东区)金利街19号芳馨家园3栋1单元102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一处;二、查封担保人尹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方文路4号凤凰城玉兰苑9B栋2单元1101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一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吴丽芬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丽芬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原桥东区)金利街19号芳馨家园3栋1单元102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一处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尹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4号凤凰城玉兰苑9B栋2单元1101号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