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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洛阳龙帅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国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李海涛,任志辉,王国卫,胡治民,吴巧娟,郭婷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747号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白云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4165793003。法定代表人:张晋普,董事长。被告: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南段32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11239—0。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被告: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瑶底村,组织机构代码:67007661—0。法定代表人:王国卫。被告:洛阳龙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瑶湾村,组织机构代码:68317171—3。法定代表人:吴巧娟。被告:洛阳国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鸦岭村,法定代表人:任志辉。被告:李海涛,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任志辉,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王国卫,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胡治民,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吴巧娟,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郭婷婷,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营盘乡教管会:532530198412032461。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高原商贸有限公司、伊川县民兴养殖有限公司、洛阳龙帅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国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李海涛、任志辉、王国卫、胡治民、吴巧娟、郭婷婷借款、担保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会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仝秋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