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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诉王彬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王彬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400号 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16-17号(禧城-月畔湾第1栋2单元14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彬彬,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衡常路。 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彬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友缘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科 审 判 员  罗 诚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 校对人:谢 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