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翟所水、王忠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所水,王忠善,韩秀梅,淄博中浩壁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翟所水,男,1957年2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忠善,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韩秀梅,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淄博中浩壁画厂。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家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忠善,厂长。本案在执行翟所水诉淄博王忠善、韩秀梅、淄博中浩壁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司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