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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位德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位德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金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位德红,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原审被告:张金涛,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位德红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新乡市红旗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原被告住所地作为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书面约定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法院管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在郑东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