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瑞侠与彭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瑞侠,彭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18号申请人:罗瑞侠,女,1959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彭丽,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申请人罗瑞侠与被申请人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瑞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