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侯振安、侯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振安,侯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7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浩,男,汉族,1990年出生。被申请人:侯振安,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侯振军,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王浩诉被告侯振安、侯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巨民初字第208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原告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鲁R×××××、鲁R×××××、鲁R×××××的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案情需要,将已经查封的原告用于担保的所有车辆进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以震名下车牌号为鲁R×××××的车辆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