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婺源县赋春镇长降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婺源县赋春镇长降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胡家村委会汪家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91361130MA35FTCUXW。法定代表人:项宝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婺源县赋春镇长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长降村。负责人:李长生,该居委会主任。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婺源县赋春镇长降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16)赣1130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少琴审判员 赖 晓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戴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