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正标、陈兴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正标,陈兴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正标,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保,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上诉人蒋正标因与被上诉人陈兴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正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正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杨晓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