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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启阳与孟庆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阳,孟庆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80号原告:王启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孟庆冬原告王启阳与被告孟庆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冬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启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经邵梦兵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5.5万元,同年12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偿还1万元,现被告共欠原告6.5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孟庆冬未作答辩。王启阳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孟庆冬向原告借款7.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偿还1万元后,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6.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冬偿还原告王启阳借款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孟庆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霞人民陪审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孙 晓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