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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民初988号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某某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朱某某为某某小区1-1-302室业主,其房屋面积97.59平方。根据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代表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依约对该小区进行服务。但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被告共计18个月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05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原告与所在小区业主代表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高层按每月每平方1元收取物业费,小高层按每月每平方0.8元收取物业费,多层按每月每平方0.6元收取物业费。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另查明,被告朱某某系某某小区1-1-302室的业主,建筑面积97.59平方米。自2015年11月1日至今,被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小区业主代表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且原告亦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依法应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的收费标准不违反徐州市物价格部门关于物业收费的规定,经计算,原告请求自2015年11月1日-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按照0.6元/平米/每月计算的物业费为105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收),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某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