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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改潮与衣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改潮,陈桂芝,张民义,张梦雅,张凯文,衣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周改潮,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系受害人周宁涛之父。申请执行人陈桂芝,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周宁涛之母。申请执行人张民义,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系受害人张留伟之父。申请执行人张梦雅,女,200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张留伟之女。申请执行人张凯文,男,200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张留伟之子。被执行人衣展,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改潮等人申请执行衣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