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官、王宜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
当事人
冯官,王宜光,张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特1号申请人:冯官男,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住瑞昌市。被申请人:王宜光,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私营业主,原住瑞昌市,现在赣江监狱服刑。被申请人:张风云,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无业,住瑞昌市。申请人冯官男与被申请人王宜光、张风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4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王宜光因支付房屋按揭款的需要向申请人借款37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月利息2分,借期一年,到期不还,申请人冯官男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从中优先受偿。当日,申请人冯官男将借款汇入被申请人张风云账号。同月19日,双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证号为瑞房他证湓城字第××号。被申请人王宜光接受借款后,仅支付一个月利息,其他本息至今未还。被申请人称,借款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属实,借款主要用于生意周转。该款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认定非法所得,予以退赔,故对申请人冯官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宜光向申请人所借的3700000元已被本院以(2015)瑞刑初字第300号刑���判决书认定为非法所得,并责令退赔,刑事案件对此已经处理,再以民事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不当。由于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冯官男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42912元,退还申请人冯官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克明人民陪审员 柯长青人民陪审员 赵达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叶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