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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阮冰瑜与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冰瑜,谭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924号原告阮冰瑜,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谭清,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中山街居委会市。原告阮冰瑜与被告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阮冰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冰瑜与被告谭清达成庭外和解,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冰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阮冰瑜负担。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文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