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昌英与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英,西昌市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74号申请执行人:陈昌英,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西昌市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路下段。法定代表人:欧小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昌英申请执行西昌市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昌市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昌英工资、加付赔偿金共计46211.20元。因被执行人西昌市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昌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西昌市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35号仲裁裁决书指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二、终结本院对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执行员 罗胜执行员 李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