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丽敏、曾春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敏,曾春水,杨满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敏,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自由职业,住临川区。被执行人曾春水,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执行人杨满花,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本院在执行张丽敏与曾春水、杨满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张丽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淑闽审判员 廖 翀审判员 全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詹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