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凤杰与张校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杰,张校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杰,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校枫,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杰与被执行人张校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的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流拍保留价75万余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同等数额的债务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