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杨树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杨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3执异52号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30号,负责人任林。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紫金大厦2楼1-3层,负责人李建生,行长。被执行人:杨树江,男,1957年12月8日生,回族,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执行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杨树江(2015)北民初字第56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5655号、5655-1号、5655-2号、5655-3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称,被申请人起诉杨树江货款合同纠纷案标的额为440万元,人民法院判决数额与起诉数额相同。杨树江在被申请人处抵押财产8061654.52元,完全能够拍卖偿还被申请人货款440万元,可是被申请人还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申请人享有抵押权的另一处房产和土地,此种做法完全是超范围查封,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也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多次找到申请人交涉该情况,被申请人均是不予理睬,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土地查封,撤销路北区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655-2号、5655-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查明,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杨树江(2015)北民初字第56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生效;2015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5655-2号、56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树江名下坐落于他唐山市古冶区205国道南侧唐山市房权证古冶区字第××号房产手续一套,查封价值130万元。期限三年,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变更、转让、买卖、过户等手续。查封杨树江名下的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205国道南侧冀唐古国用2012第0835号土地,查封价值110万元。期限三年,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变更、转让、买卖、过户等手续。案外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不服上述裁定,提供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放款证明、抵押物土地证0835号、房产证6××5号、个人额度借款证明、渤海银行起诉状、渤海银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四份用以证明被告杨树江在被申请人处抵押财产完全能够拍卖偿还被申请人货款。本院认为,唐山市房权证古冶区字第××号、冀唐古国用(2012)第0835号土地已办理质押登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作为合法的质权人,但质权不等同于物权。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的异议。审判长 :李树杰审判员 :田海川审判员 :杜俊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