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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永涛与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涛,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59号原告:朱永涛,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春永,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1310172873。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06730304E。法定代表人徐淳鸿,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宫忠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1310184640。原告朱勇涛与被告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朱勇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勇涛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