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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与张杨杨、张广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张杨杨,张广有,王贺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080号申请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代表人:武艳军,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张杨杨,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玉田县。被申请人:张广有,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玉田县。被申请人:王贺宇,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申请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以下简称鸦鸿桥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杨杨、张广有、王贺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鸦鸿桥信用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家庭所有的银行存款62257.87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杨杨、张广有、王贺宇家庭所有的银行存款62257.87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