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郭雄佳、郭进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雄佳,郭进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91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舒茗,系公司员工。被告郭雄佳,男,1996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郭进足,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雄佳、郭进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