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5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林军、刘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林军,刘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林军,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刘金奎,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林军与被执行人刘金奎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金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金奎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刘金奎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刘金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刘金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金奎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傅林军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金奎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金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卫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