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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新城区紫鑫园家具经销部、天津市振兴家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军,新城区紫鑫园家具经销部,天津市振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856号原告:张学军,汉族,住内蒙古和林县。被告:新城区紫鑫园家具经销部,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润宇家具广场。经营者:樊雪莲,女,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被告:天津市振兴家具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王启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学军诉被告新城区紫鑫园家具经销部、天津市振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学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学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