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新城区紫鑫园家具经销部、天津市振兴家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军,新城区紫鑫园家具经销部,天津市振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856号原告:张学军,汉族,住内蒙古和林县。被告:新城区紫鑫园家具经销部,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润宇家具广场。经营者:樊雪莲,女,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滦州镇。被告:天津市振兴家具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王启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学军诉被告新城区紫鑫园家具经销部、天津市振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学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学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