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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国琴、:潘小燕等与:覃淑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覃淑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934号原告:张国琴。原告:潘小燕。原告:陈东洋。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淑容。原告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与被告覃淑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张国琴、潘小燕、陈东洋负担。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月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