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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434陈建华与陆雨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陆雨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陆雨豪,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陆雨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10时至2017年4月28日10时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陆雨豪名下的苏F×××××的江淮牌汽车一辆。2017年4月28日,买受人王正华(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陆雨豪名下的牌号为苏F×××××的江淮牌汽车归买受人王正华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正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正华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波代理审判员  王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向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