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士龙与毕亚清、郜会英、郜会杰、郜会来、郜会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龙,毕亚清,郜会英,郜会杰,郜会来,郜会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008号原告李士龙,男,1965年2月25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吉林罡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亚清,女,1942年8月26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被告郜会英,女,1962年12月23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三岗派出所。被告郜会杰,女,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被告郜会来,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被告郜会江,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士龙诉被告毕亚清、郜会英、郜会杰、郜会来、郜会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士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亚清、郜会英、郜会杰、郜会来、郜会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士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0.00元减半收取2,655.00元由原告李士龙承担。审 判 长 沈 楠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