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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士龙与毕亚清、郜会英、郜会杰、郜会来、郜会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龙,毕亚清,郜会英,郜会杰,郜会来,郜会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008号原告李士龙,男,1965年2月25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吉林罡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亚清,女,1942年8月26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被告郜会英,女,1962年12月23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三岗派出所。被告郜会杰,女,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被告郜会来,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被告郜会江,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士龙诉被告毕亚清、郜会英、郜会杰、郜会来、郜会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士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亚清、郜会英、郜会杰、郜会来、郜会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士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0.00元减半收取2,655.00元由原告李士龙承担。审 判 长  沈 楠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