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福顺与满得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顺,满得山,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房管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521号原告:李福顺,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姐弟关系),女,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海(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男,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维,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得山,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晟天物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日纬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寿炜,该单位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男,该单位职员。原告李福顺与被告满得山及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房管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福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福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璐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