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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蒋文斌与许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斌,许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860号原告:蒋文斌,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许云峰,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蒋文斌与被告许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文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文斌负担。审 判 员 黄传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佳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