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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111号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曦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季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6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4269元减半收取计7135元,由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