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红菊等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申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红菊,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千,李子英,李涛,潘厚金,洪有芳,杨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财保14号申请人:袁红菊,女,生于1972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理人(系申请人配偶):杨远学,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29—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2353389T法定代表人:胡经祥,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千,男,生于1976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李子英,女,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李涛,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潘厚金,男,生于1953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洪有芳,女,生于1945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杨德才,男,生于1966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申请人袁红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千、李子英、李涛、潘厚金、洪有芳、杨德才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相应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红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劲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千、李子英、李涛、潘厚金、洪有芳、杨德才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红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诗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