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叶慧、绍兴桥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叶慧,绍兴桥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钰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733号申请执行人章叶慧,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桥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鼎盛时代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董钰琦。被执行人董钰琦,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章叶慧与被告绍兴桥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钰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桥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钰琦应返还给原告章叶慧教育培训费183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告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银行存款;经向本辖区内车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57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单安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