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翠珍诉云南省罗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555号起诉人赵翠珍,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起诉人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省罗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2、因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故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奥斯迪电子商务交易产业园,该地点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翠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