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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现存与马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存,马井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402号原告:刘现存,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马井峰,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原告刘现存与被告马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现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井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现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井峰偿还刘现存货款6.3万元,并从2017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到给付时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开始,马井峰在刘现存处赊购瓷砖,至2016年4月19日,欠货款6.3万元,经索要未给,故提起诉讼。马井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刘现存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开始,马井峰在刘现存处赊购瓷砖,至2016年4月19日,欠货款6.3万元,马井峰为刘现存出具了欠据,欠据标明个人欠款。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刘现存交付了货物,马井峰应依照约定的价款给付货款,马井峰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刘现存要求马井峰偿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现存要求马井峰从立案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井峰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现存货款6.3万元;并从2017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至1年期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给付时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马井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