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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36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某,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7日1时31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97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