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合肥勇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合肥典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勇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典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665号原告:合肥勇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徐义婷。委托代理人:孟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典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勇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典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合肥典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合肥典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合肥典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典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合肥典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樊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