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广胜、王传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胜,王传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胜,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传会,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莲,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广胜因与被上诉人王传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广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广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广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绍方审 判 员 任家红审 判 员 孙久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朱瑞云书 记 员 刁元龙 百度搜索“”